教学管理
经济管理学院教学工作条例
日期:2016-06-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院教学工作,提高教学管理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学管理工作是院级工作的中心。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是院级工作的永恒主题。

第三条教学管理工作总的指导原则是:求是、规范、创新。

第四条加强教学管理应有利于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有利于管理效益的提高。

第二章 课堂教学

第五条课堂教学是教学工作的主体,是向学生传授知识的主阵地,我院所有教师均必须参加课堂教学。

第六条课堂教学对教师的基本要求

(一)按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学时完成教学大纲的教学内容,不得随意删减教学内容和增减教学课时;

(二)要有完整的教学进度、教学过程和教案;

(三)要因材施教,体现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

(四)要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加强电化教学和多媒体教学;

(五)要严格课堂纪律,坚持考勤制度。

第七条课堂教学必须有教材或讲义(选修课除外),教材选用按《经济管理学院关于教材使用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教师因出差或病、事假等原因需临时调课的,须提前征得教学主管院长的同意后,方可在院办公室办理调课手续。在出差返回或病、事假修满后应及时补课。

第九条因公休耽误的课时,原则上不补,由教师自行调整教学进度解决。

第十条教师不得擅自聘请他人代课。

第十一条在教师不足、个别课程需外请教师时,外聘教师由学院决定。

第三章 课外辅导及作业批改

第十二条课后辅导和作业批改是课程教学的有益补充,是教师检查课堂教学效果的一种方法。上课教师要根据学生的实际要求进行课后辅导答疑。

第十三条课后辅导的形式可集体答疑,也可单独辅导。

第十四条教学中要布置适当的作业,作业形式可以是回答问题、计算,也可以是读书笔迹或小论文。对每一次作业教师均要认真批改,要评定出作业的等级作为平时成绩记入成绩册。

第四章 实验、实习

第十五条实验、实习是人才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课堂教学的延伸,是学生理论知识与实际应用的结合,是学生实际能力的锻炼。所有教师均要重视实验、实习课程。

第十六条实验教学的要求:

(一)要严格按课程要求开始实验,不得随意更改实验内容和方法

(二)要有实验教学大纲;

(三)实验教师每次实验均要做预备实验,以保证实验的顺利进行;

(四)学生要有实验报告,教师要认真批改。

第十七条实习课包含野外实习和教育实习,严格按照我院野外实习和教育实习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 教学评估

第十八条教学评估是促进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每一位上课教师都要自觉接受教学评估,不断改进自己的教学。

第十九条教学评估采用两种形式,一是学院的评估,二是学校的评估。学院评估采用同行教师听课打分和学生评分两项;学校评估由学校督导小组进行。

第二十条学院评估的组织单位是教研室。

第六章 考试、考查

第二十一条考试、考查是检查学生学习效果和教师教学效果的手段。我院每门课均要考试或考查。

第二十二条必修课和必然选修课必须考试。考试出题要求是:

(一)试题要符合大纲要求,要检查学生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二)试题覆盖面要广,并有一定难度;

(三)试题形式要多样,主观题型与客观题型相结合;

(四)每门课程要出两份题型一样,难度相当的试卷,并配比标准答案。

第二十三条选修课要进行考查。考查形式由上课教师自定。

第二十四条考试、考查评卷要公正客观,要做试卷分析。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分,考查成绩可按百分制计分或仅划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

第二十五条考试、考查结束三天内评出试卷,评完的试卷、成绩册(一式两份,其中不及格成绩用红笔填写)和试卷分析一起交学院办公室。

第七章 毕业论文

第二十六条毕业论文是人才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学生研究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初步锻炼,是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重要手段。我院本科类毕业生均须撰写毕业论文。

第二十七条论文具体要求按《经济管理学院毕业论文(设计)管理规定》进行。

第八章 教研活动

第二十八条教研活动是促进教学的重要手段,所有教师要按课程门类分入不同的教研室开展教学研究活动。

第二十九条教研活动的主体是教研室。

第三十条教研活动要经常进行,要有计划和活动记录。教研活动的内容主要有:

(一)研究课程改革;

(二)研究教学方法。

第九章 教学安排

第三十一条教学安排是教学管理的重中之重,关系到教学活动能否有序和顺利进行。教学安排必须按人才培养计划和教育、教学规律进行。

第三十二条教学安排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课程安排;

(二)考试安排;

(三)教学评估安排;

(四)实习安排(专业实习和教育实习);

(五)毕业论文安排。

第三十三条课程安排、实习安排由教研室提出教师名单和计划,再由学院统一安排;教学评估由教研室自己安排;考试和毕业论文由学院统一安排。

第十章 其他

第三十四条对于违反此规定影响教学工作者,要视其情节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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