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教育
 西安文理学院学生转专业及大类专业分流管理办法
日期:2017-02-21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尊重学生个性发展,激励学生勤奋学习,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西安文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学生,可以结合自己的学习特点、专业兴趣、职业规划等因素申请转到其他专业学习。

  第三条 每位学生只有一次申请转专业的机会。转专业申请一经批准,不得更改。

  第四条 转专业的所有工作必须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接收学院可根据本学院教育资源情况,确定拟接收的转入学生数,不得因学生转入影响教学质量。

  第二章 转专业条件

  第五条 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且不存在本办法所规定的禁止情形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加权成绩排序在本专业排名前10%(含)的学生,并在拟转入专业计划范围内的,可免试申请转入其他专业学习。人数不是整数的,按四舍五入处理;

  2.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加权成绩排序在本专业的排名在10%(不含)以后的学生,并在拟转入专业计划范围内的,可申请转入其他专业学习,但须通过转专业考核;

  3.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检查,并经我校医务部门核实确认,确实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其他专业学习者,可申请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4.学生因具备某方面特殊才能,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特长而申请转专业的,需提供证明专业特长的相关材料,并且由所在学院推荐。

  第六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一年级普通全日制学生;

  2.思想品质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3.须正常参加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所有课程的期末考核,不得出现缓考课程,且公共课成绩必须及格;

  4.学生申请转专业最多可申请填报三个意向专业。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已经批准在本校转专业进行学习者;

  3.本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4.跨培养层次转专业者;

  5.对于国家规定的特殊类型招生,包括外国语保送生、定向生、委托培养生、国防生、小语种、艺术类、体育类单独招生不允许转专业;

  6.正在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7.跨学科大类者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

  8.其他不得申请转专业者。

  第三章 转专业工作程序

  第八条 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在学生入学后第一学年第二学期期初进行。

  1.学生转专业工作由学校主管领导、教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教务处于开学初分类公布可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各二级学院须将本学院接收计划报教务处。

  2.教务处综合学生加权成绩排名、转专业考核成绩及各二级学院转专业接收计划,初步形成可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经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最终确定可申请转专业学生名单。

  3.申请转专业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一式四份《西安文理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逾期不交视为放弃。

  4.转专业学生须报学校主管校领导批准,发文公布名单后方可进入新专业学习。

  5.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就原专业与新专业第一学年第一学期的课程进行比对,针对所欠缺课程制定个人后期课程补修计划。学生转专业后的学分置换依据《西安文理学院学生课程学分置换及成绩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6.学生转入新专业学习,应按照新专业的人才培养标准要求自己,同时应明确认识到如无法达到新专业的人才培养要求,将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九条  转入专业录取学生按照学生填报的意向专业顺序依次进行,前一意向专业学生未录尽前不得开始录取后一意向专业的学生。

  具有免试转专业资格的学生,若申请转入某一专业的学生总数超出该专业接收计划的,须以该部分学生的高考成绩总分进行排序,按照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予以接收。

  不具有免试转专业资格的学生,若申请转入某一专业的学生总数超出该专业接收计划的,须以该部分学生的转专业考试成绩总分进行排序,按照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予以接收。

  第十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自第一学年第二学期第四周转入新专业学习。

  第四章 转专业学生学籍管理

  第十一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由教务处通知学生统一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十二条 转专业学生按照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学习,经审核达到毕业条件及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准予毕业及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章 大类专业分流

  第十三条 我校实行大类招生录取的学生,原则上入学一年后才能进行专业分流,并在第二学年结束后完成全部大类专业分流工作,有特殊情况的,由教务处会同相关二级学院处理。

  第十四条  专业分流前完成对每个学生的综合考核总分的计算,并公示。学生按各学院规定的时间填报分流志愿。在志愿优先的原则下,根据学生综合考核总分排名进行专业分流,并向学生公布分流结果。

  第十五条 专业分流具体的班级划定由相关二级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教学班分流人数不得少于25人。分流结果一经核定,学生应当按核定后的专业修读。分流结果必须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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