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真实验
西安文理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
日期:2014-04-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隶属学校管理,是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技术开发的教学和科研实体。它的工作是反映学校教学水平、科学研究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实验室在校、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培养德才兼备具有综合素质的合格人才。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需要,从本校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各学院、中心的优势,确定实验室的方向、任务和规模,要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要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建设一批以现代科学技术和先进设备装备的实验室,逐步实现现代化,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实验室要实行综合性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提高实验室设备的利用率,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加强实验队伍建设,把热爱实验教学,精通业务,作风细致的人员放到实验室重要岗位上去,逐步形成高级、中级、初级人员结构合理的技术和管理队伍。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努力钻研业务,认真完成所担负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根据我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制订实验教学计划,准备实验条件,编写实验讲义、实验指导书,并对学生认真辅导和严格要求,保证实验课的质量,培养学生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的学风。
第八条 根据教学的需要逐步更新实验内容,开设实验课题,增加选修实验,设计性实验和综合性实验,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九条 根据科研任务的要求,承担科学实验,科研课题工作。并及时掌握国际国内同行的实验研究成果和发展动态,不断提高实验科学研究水平。
第十条 实验室除完成本单位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任务外,要打破实验室部门所有的封闭形式,积极协作做好资源共享,并积极为我校相关的实验教学和研究工作提供技术和设备服务,提高其利用率,杜绝设备积压和浪费。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设置应根据:
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科技发展等项任务。
2、有符合实验室工作要求的实验用房及配套设施。
3、有能满足实验室任务的一定数量的仪器设备。
4、有能胜任工作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建设由学校统一规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整合。实验室的建立、合并和撤消须经学校正式批准。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要讲究投资效益,充分发挥原有设备的作用。大型仪器设备要集中配备,面向全校开放。一般通用性较强的仪器设备可由学院管理,提供全校各实验室借用。实验室的投资要逐步采取学校投资与学院自筹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第十四条 专业实验室的建设要本着校、院共同筹建的原则。专业实验室和校管实验室也可同厂矿企业、科研单位联合筹建。
第四章 体 制
第十五条 学校对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由校、院二级管理;学校由一名校领导主管实验室工作。
第十六条 网络与实验中心是我校实验室管理的工作机构,在主管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协调实验室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审议实验室的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实验室工作制度、学校对实验室投资的使用方案。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九条 建立实验室的评估制度。按照国家教委颁发的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定期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考核各学院办学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及《实验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制订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教育,搞好劳动保护,消除隐患,发生安全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应对仪器设备利用计算机进行规范化管理工作,经常检查设备物品的管理状况,保证帐、物、卡完全相符;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及计量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完好率保持在80%以上。仪器设备要充分发挥作用,避免重复购置,提倡实验室之间资源共享、互通有无。根据学校全局发展需要,主管部门有权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统一调配。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定的有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应注意总结经验,随时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等信息进行计算机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准确数据。
第六章 人 员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在实验室主任的领导下,认真做好实验室工作,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政治素质高,具有一定专业理论水平,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且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相应专业的副高职称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均按学校人事管理规定程序选拔聘任,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主任职责:
1、组织人员完成教学实验的各项任务,确保良好的实验条件。研究改进实验教学的内容和方法。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
2、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人员完成科研实验任务。
3、统筹规划实验室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并检查投资效益。
4、确定各岗位的具体职责和任务,定期进行考核;培训工作人员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5、组织好仪器设备的安装、验收、维护和管理。定期校准仪器,确保仪器可靠准确。
6、制订规章制度,做好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好政治学习。
7、进行安全教育,明确安全责任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8、抓好实验室经营管理,组织实验技术及实验装置的研究与开发,挖掘潜力,积极创收。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必要的管理人员;各类人员要分工协作,相互配合,积极完成实验室各项任务。
第三十条 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由主管部门根据在校学生人数、实验教学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状况折算后确定。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制定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按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职责的有关条例规定及实施细则确定。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本人的实际考核结果,按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定期进行实验室工作总结、考核;交流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方面的经验;对成绩显著的集体或个人要进行表扬和奖励;对违章失职和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和经济赔偿,直至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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