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经济管理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3-01-10      

  第一条 学科竞赛是检验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手段。通过各类学科竞赛,不仅能锻炼和考察学生的实践能力、思维能力和创造能力,促进学院教学水平的提高,同时也能提升学校和学院的知名度。为了激励学生参与各类学科竞赛,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指导、培训各类竞赛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竞赛的组织坚持基础理论与实践应用相结合原则,坚持群众性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学科竞赛根据竞赛主办机构及参与范围,主要分为以下类别:

  (一)国际级学科竞赛: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国家教育部认可,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国际性学科竞赛。可根据竞赛的性质、规模等级等,认定竞赛级别。

  (二)国内学科竞赛:

  A 类学科竞赛:教育部本科教学状态数据库统计中明确的竞赛项目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等竞赛评估与管理体系研究专家工作组评估的竞赛名录中所列项目。具体赛事将根据教育厅以及排行榜的变化做相应的变动。

  B 类学科竞赛:是指由国家级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国家一级学会(协会)盖章认可的有较大影响力的综合性学科竞赛,或其他省级行政部门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综合性学科竞赛项目,B类赛事目录根据相关政策进行修订,由二级学院在年底做次年竞赛预算时向教务处(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中心)提交申请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C 类学科竞赛:市级行政部门或国家级学会分专业委员会或省级学术团体盖章认可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学科竞赛。

  第四条 学院重点支持 A 类和 B 类竞赛项目。

  第五条 经济管理学院创新教育与孵化部根据以上类别学科竞赛,进行竞赛类别认定。当年 11 月 20 日前统计各个指导老师指导参赛情况以及学生项目负责人获奖项目。

  第六条 凡被选入参赛队的学生,在培训及参赛过程中,与正常教学及考试冲突时,可申请请假(不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1/3)和缓考。

  第七条 在校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获奖的,可由学生提出申请,替换相应课程学分。具体替换办法及标准,参照《西安文理学院学生课程、创新创业学分置换及成绩认定管理办法》执行。学科竞赛指导教师工作量统计按照《西安文理学院教师指导第二课堂活动工作量化办法》由团委进行认定。

  第八条 对于参加学科竞赛获奖的指导教师和参赛学生,学院按照如下奖励原则进行奖励:

  (一)竞赛根据赛级不同分为国家级、省级,依照获奖名次进行不同金额奖励,优秀组织奖参照各级别最高级别进行奖励。

  (二)同一级别的竞赛奖励,按照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予以奖励;对于设立特等奖的竞赛,特等奖比照一等奖进行奖励。其他不变。

  (三)以名次计奖的竞赛项目,金牌:1-2 名等同于一等奖;银牌:3-5 名等同于二等奖;铜牌:6-8 名等同于三等奖。

  (四)以团体资格参加竞赛的学生和指导教师,只针对团体进行奖励。

  (五)同一竞赛项目(参赛者)在不同级别竞赛中获奖,指导教师和学生均按照最高奖励金额执行,不重复奖励。

  (六)同一竞赛项目(参赛者)在最高级别竞赛中参加多个比赛项目获奖,奖励次数累计不超过 3 次。

  (七)经济管理学院学科竞赛获奖学生奖励标准

  竞赛类别

  级别金额

  获奖团体或获奖个人

  优秀组织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A

  国家级

  10000

  8000

  5000

  10000

  省级

  5000

  4000

  3000

  5000

  B

  国家级

  5000

  4000

  3000

  5000

  省级

  3000

  2000

  1000

  3000

  注:获奖等级一、二等指竞赛设立的最高、次高级奖项(若竞赛设立杯奖等单项奖,不包含在内)

  (七)经济管理学院学科竞赛指导教师奖励:每年根据获奖情况纳入学院创新创业教育预算,次年支付奖励。

  第九条 学科竞赛获奖级别的认定,以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所有竞赛获奖须提供有关竞赛文件、竞赛获奖证书原件(扫描件)、奖杯或奖品的实物(照片)送经济管理学院创新教育与孵化部核实、备案。

  第十条 指导教师要认真履行职责,指导学生参加竞赛培训,应保证指导时间和质量。竞赛期间,参加竞赛的学生应遵守培训纪律,不得无故缺席,与正常教学秩序冲突的,应办理请假手续;违反培训纪律、无故缺席者,取消参赛资格。选拔组队后,参赛学生中途不得无故退出,擅自退出者,不计成绩并需自行支付竞赛已发生费用。 学生必须诚信参赛,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将按照学校相应的学籍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同时学生需自行支付竞赛已发生费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获奖学生指项目主持人,且为经济管理学院在校学籍学生;受奖励指导教师必须是经济管理学院在职教师,且为第一指导老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经济管理学院负责解释。

  经济管理学院

  2021年9月

上一条:经济管理学院课程思政建设实施办法 下一条:经济管理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

关闭

[友情链接]
OA办公系统 | 西安旅游发展研究中心 | 财务综合查询 | 教务管理系统 | 科研管理系统
微信公众号
联系我们
西安文理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版权所有 地址:西安市科技六路1号明德楼A区   邮编:710065  电话:(029)88258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