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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健全学院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发挥教学督导在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学改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一、组织聘任
1.学院教学督导组由具备丰富的本科教学相关工作经验和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热爱本科教学事业,熟悉学校及学院各项教学管理规定,由身体健康可胜任督导工作的我院在编或退休教师及资深教学管理人员组成。原则上由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博士以上学历的教师担任。
2. 督导组成员由各系推荐1名,学院审核同意后颁发聘书,每年聘任一次,聘期1 学年,可连聘连任。学院根据督导工作完成情况,可在年终绩效中有所体现。
3. 督导组设组长 1名,副组长1名。教秘负责协助督导组开展日常工作。
二、工作职能
督导工作是学院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督导组的主要职能是负责对学院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督办、研究分析、评估指导等,为学院教学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咨询和建议。
三、工作内容
督导组因开展工作需要,可事先不通知相关单位或人员,开展以下活动:
1.随堂听课:开展听课评课工作,深入了解教情、学情,及时发现课堂教学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积极与师生交流并反馈意见,有针对性地帮助教师提高教学水平,改善课堂教学效果。
2.专项检查:参加学校、院系开展的各项教学检查活动,包括教学秩序和考试秩序巡视,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审阅,试卷、毕业论文(设计)及各类教学档案的检查等。
3.学院委托的其他教学督导工作。
四、工作要求
1.督导组需参加随堂听课,建议每学期听课 10-20课时,并积极参加学校及学院指定的包括专项检查在内的其他各类督导工作。
2.督导在开展各项工作时,需佩戴督导证,做好书面记录,并做到实事求是、公正客观、重视沟通。
3.学院各相关单位、广大师生应积极配合和支持督导组开展工作,接受督导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核实、积极改进并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4.师生如对督导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异议,可在收到意见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教学秘书提出复核申请,由教学秘书汇报学院相关领导后组织复核。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负责解释。
经济管理学院
202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