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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学院教师调课、补课管理规定
日期:2016-06-13      
 

为加强学院教学管理,规范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使学院的教学秩序稳定、有序,特对教学调课、补课的管理做出如下规定:

一、调课

(一)在教学过程中,如有以下情况可以调课:

1.授课教师经批准因公外出;

2.授课教师因病临时请假(因病请假需持医院或诊所证明);

3.授课教师因事临时请假(因事请假每学期不得超过2)

4.授课教师经批准参加社会活动。

(二)教师调课必须办理审批手续,授课教师应提前一周填写调课申请表一式两份(同时写出补课安排),本人因故不能填写申请表,应提前委托其他教师或教学秘书填写,经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调课申请批准后,由教学秘书负责通知授课教师和学生。

(三)教师因突发疾病或事件需要办理请假的,应在上课前两小时办理请假手续。

(四)授课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调课或串课,擅自调课或串课的教师,报教务处,按教学事故处理。

(五)课程的临时调整限于一周以内,课时数不超过4节。

(六)每学期教师因个人原因调课不得超过所承担课时的三分之一。

二、补课

(一)因故造成的缺课,应在两周内及时组织补课,否则按旷课处理。

(二)补课计划由授课教师提出申请,经教学副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可与调、代课申请同时进行)。批准后,由教学秘书负责通知授课教师和学生。

(三)教师补完课后,应及时向教学秘书、教务处上交由补课班级的信息员或学习委员签字的补课回执单一式两份,未交补课回执单的教师视为补课无效。

 本规定至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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