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成果
经济管理学院学术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
日期:2015-11-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扬学术民主,保证科研、科技成果的质量,活跃学术气氛,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对学院科研工作的指导与咨询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经济管理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科研学术问题的咨询、审议和评定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对学院工作的各种建议和意见,经院务会审定后,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7人(单数),秘书1名。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管科研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委员若干人,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组成。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方案应充分考虑组成人员的学科、专业分布和年龄结构。院学术委员会的组成方案在征求教师意见的基础上,经院务会审议通过后由院长聘任。

第七条 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调整委员的构成,由主任委员提名,院务会审议。为了保证院学术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换届时需变更和保留的委员均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专业指导小组或分委员会,并由学术委员会委员分工兼任专门小组或分委员会组长,必要时可聘请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教师或科研人员参加专门小组的工作;根据专业建设和科学研究工作的需要,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聘任院外知名专家学者作为学院学术委员会顾问。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审议学院科研工作发展规划、科研规章制度修订草案,及其它与学术事务有关的重大事项。

2.承担学院申报国家级课题、省级课题及其他重大调研项目的论证咨询工作;在申报国家级、省级和地厅级课题期间,学术委员会要对每一个课题论证报告进行初审,根据投票结果决定是否上报。

3.评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计划,参与学院学术、专业带头人评选、学术梯队人才培养与选拔以及优秀人才引进推荐工作。

4.承担院级课题、院级调研项目的立项、开题论证、中期检查、结题鉴定工作,评审推荐向上级部门申报科研项目。

5.评审、鉴定学院组织的各种研讨会论文及优秀科研成果等。

6.组织院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7.为职称评聘工作提供咨询及信息。

8.完成学院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凡属评定方面的工作,院学术委员会的评定结果即为学院的最后决定;凡属审定、审议、评议和咨询方面的工作,由院学术委员会提交院务会作决策参考。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年举行两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亦可临时召开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学术评议事宜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出席委员人数、缺席委员名单、议题、咨询评审意见、审议结果或会议形成的集中意见、主持人签字等。会议记录及相关材料由秘书处按规定保管和归档。

第十五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学术委员会请假。

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已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学术委员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可以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在统计投票结果时,应将回避的人数从分母中减去。

第十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事项严格保密;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会议讨论情况及不同意见,绝对禁止以任何方式在会外散布或泄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院务会讨论批准后公布生效。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之处,应经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学院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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