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西安文理学院印章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工作实际,为了加强文书管理,保证公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规范用印行为,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本院公章由办公室专人管理、监督使用。
第二条 公章仅在上班时间使用,下班后停止使用;公章不能在办公室以外地点存放或使用。
第三条 公章的使用范围:
1.以经济管理学院名义向学院上报的有关文件、请示、报告等。
2.以经济管理学院名义向院内各职能部门报送的文件、业务报表等。
3.以经济管理学院名义向各兄弟院系出具的相关文书。
4.为经济管理学院教师出具的介绍信、身份证明等。
5.经济管理学院内部的重要文件、通知、决定等。
6.为经济管理学院学生出具的请假条、补办学生证、身份证等有关证明。
7.其它经学院领导批准或授权起草的文书资料。
第四条 公章的使用:
1.以上第一、二款必须得到主要领导的签字同意,方可盖章;
2.经常性业务报表或工作文件需要盖章时,须经相关领导签字或授权,方可盖章;
3.涉及学生的请假条、补办证件的证明等,需要辅导员的签字,方可盖章;
4.其余各款须有领导的授权即可。
第五条 原则上所有盖章的文件,均须经相关领导审核签字或授权,在填写《经济管理学院公章使用登记表》后加盖公章。特别重要的文件需要主要领导审核签字,管理人员方可盖章。
第六条 加盖公章时, 盖章位置要恰当,用力均匀,盖出的印章要端正、清晰、便于识别。
第七条 为了加强文书档案的收集与管理,凡是盖章公文务必在办公室留存文稿备查(电子稿自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