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经济管理学院关于公章使用的暂行规定
日期:2023-02-10      

根据《西安文理学院印章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工作实际,为了加强文书管理,保证公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规范用印行为,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本院公章由办公室专人管理、监督使用。

第二条  公章仅在上班时间使用,下班后停止使用;公章不能在办公室以外地点存放或使用。

第三条  公章的使用范围:

1.以经济管理学院名义向学院上报的有关文件、请示、报告等。

2.以经济管理学院名义向院内各职能部门报送的文件、业务报表等。

3.以经济管理学院名义向各兄弟院系出具的相关文书。

4.为经济管理学院教师出具的介绍信、身份证明等。

5.经济管理学院内部的重要文件、通知、决定等。

6.为经济管理学院学生出具的请假条、补办学生证、身份证等有关证明。

7.其它经学院领导批准或授权起草的文书资料。

第四条  公章的使用:

1.以上第一、二款必须得到主要领导的签字同意,方可盖章;

2.经常性业务报表或工作文件需要盖章时,须经相关领导签字或授权,方可盖章;

3.涉及学生的请假条、补办证件的证明等,需要辅导员的签字,方可盖章;

4.其余各款须有领导的授权即可。

第五条  原则上所有盖章的文件,均须经相关领导审核签字或授权,在填写《经济管理学院公章使用登记表》后加盖公章。特别重要的文件需要主要领导审核签字,管理人员方可盖章。

第六条  加盖公章时, 盖章位置要恰当,用力均匀,盖出的印章要端正、清晰、便于识别。

第七条  为了加强文书档案的收集与管理,凡是盖章公文务必在办公室留存文稿备查(电子稿自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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