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做好经济管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学院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西安文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本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为组长、本院学生辅导员担任成员的经济管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审核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审核和确认工作。
第六条 建立以班级为单位,由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小组成员在本班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里选举产生,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班级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注:由于辅导员对各班学生比较了解,为了做到公平、公正,各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小组组长由辅导员亲自负责。
第七条 以班级为单位,由班级评议小组负责对申请人平时生活消费情况进行综合民主评议,向院认定工作组提交贫困学生名单。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生活情况、思想品德等各方面综合表现,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殊困难和一般困难两档。
第九条 学生本人能够提供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西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院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的证明,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四)家庭因突发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五)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六)父母离异导致家庭收入明显下降的;
(七)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条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二)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三)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五)家庭成员老、弱、学龄人口达3人以上,经济负担重的学生。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认定者,取消其认定资格。
(一)受到学院两次以上通报批评(含集体受通报)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学习不勤奋努力,经常旷课或一年内有三门以上(含三门)课程不及格者;
(三)购买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且消费较高的(应届毕业班级除外);
(四)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的;
(五)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六)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七)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八)擅自在外租住民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通宵上网;
(九)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十)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已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或已获得资助金额的学生,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含的任一项行为和现象,本院有权取消对其已认定的困难等级,并追回相应资助金额,同时应及时更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院统信息,记入学生诚信档案,向学院资助中心备案。对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由本院审核工作组、班级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本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四条 每学年开学时,班级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五条 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班级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七条 本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八条 本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本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应依据学院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二十条 本院各级组织应主动发现家庭确实经济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愿申请退出“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院统”。
第二十一条 本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取消其受助资格。